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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监督精准发力 破解“无财产可供执行”困局
时间:2026-09-18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近日,香洲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,强化内部联动与内外聚力,协同法院执行部门查处一起被执行人逃避民事强制执行案件,促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,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。

案情回溯

某设备公司向王强(化名)及其关联公司出租建筑设备用于施工使用,最终不仅无法依约获得租金,连设备都“不翼而飞”。该设备公司依法提起民事诉讼,法院判决王强及其关联公司赔偿周转费及设备损失二百余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王强等未及时履行义务,该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裁定终结本次执行。

此后,该设备公司积极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,发现王强有逃避执行的行为,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应当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寻求权利救济,裁定不予受理。该设备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王强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,不予立案侦查。2026年3月,该设备公司向香洲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。



检察履职


香洲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,被执行人王强的行为虽不涉及刑事犯罪,但属于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,案件可能涉及民事执行监督范畴,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办理。民事检察部门接收线索后,围绕王强是否配合法院执行措施、有无逃避强制执行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。

经查,王强等被执行人承包的相关建设工程工程款未完全支付到位,造成下游款项支付困难,但王强在执行期间,存在一直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支付钱款,未向法院执行部门依法申报的情形。同时,王强也未按照法律要求向法院执行部门报告其债权等财产情况,客观上造成涉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,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的,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、拘留。针对王强拒绝报告财产的违法事实,香洲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,建议法院根据情节轻重,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。法院收到建议后,依法对王强作出拘留决定。

在法律的震慑下,王强诚心悔过,经法院主持,申请执行人与王强达成和解协议,由王强分期还款。王强支付首期执行款后,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,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王强的拘留,又一宗执行“骨头案”得到化解。


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,协同执行机关破解“执行难”困局的生动实践。香洲区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监督一体化优势,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,不断提升民事执行监督整体效能,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,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