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设备公司向王强(化名)及其关联公司出租建筑设备用于施工使用,最终不仅无法依约获得租金,连设备都“不翼而飞”。该设备公司依法提起民事诉讼,法院判决王强及其关联公司赔偿周转费及设备损失二百余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王强等未及时履行义务,该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裁定终结本次执行。
此后,该设备公司积极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,发现王强有逃避执行的行为,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应当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寻求权利救济,裁定不予受理。该设备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王强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,不予立案侦查。2026年3月,该设备公司向香洲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