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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申诉指南
时间:2022-07-29  作者:  新闻来源:12309中国检察网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  一、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、《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》等规定,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:

  1.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;

  2.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、裁定的申诉,另有规定的除外;

  3.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。

  二、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符合下列条件,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,另有规定的除外:

  1.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;

  2.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;

  3.申诉材料齐备。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,且符合上述条件的,应当受理。

  三、对下列申诉,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,直接答复申诉人

  1.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;

  2.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,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;

  3.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,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,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;

  4.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,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,但限于客观条件,事实仍无法查清,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、充分的要求,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;

  5.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,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,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;

  6.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、裁定的申诉,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,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,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、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;

  7.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,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,控告人、申诉人不服,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、申诉的。